偷窥无罪:明天起,北向资金盘中“隐身”!这些大事也将影响A股

来源:央视新闻 | 2024-05-12 17:01:21
大理日报新闻网 | 2024-05-12 17:01:21
原标题:"偷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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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无罪",明天起,北向资金盘中“隐身”!这些大事也将影响A股,阿巴斯:联大决议展现了世界对巴勒斯坦人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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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无罪",  几名员工在微信群私下吐槽领导,被领导发现并偷录,引发名誉权侵权纠纷。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诉讼证据,法院能采纳吗?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上述相关案件,最终判定当事公司领导偷录员工微信群信息侵犯了员工隐私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故驳回全部诉求。  案例  员工私下吐槽领导被偷录起诉  林某为某公司高管,与小刘等三名员工原为上下级同事关系。2021年2月期间,小刘及其他两名员工建立微信群“某某素材组”,在群中聊天称林某“没管理能力”“两面三刀”等。此后,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林某在通过微信向小刘发送通知后,收回放置于小刘工作桌面上的电脑。与此同时,小刘由于无法进入公司,通过远程操作退出电脑微信。林某收到电脑时,电脑未关机,遂通过脱机状态翻看微信历史聊天记录,并对小刘等人在2月期间的聊天记录通过电脑自带录屏功能进行取证。  林某认为,小刘等三人在微信群中对其诽谤谩骂,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小刘等三名员工辩称,林某提交的证据为离线状态下微信界面的录屏,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在公司电脑上查看离线状态下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侵犯了小刘的隐私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涉案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由小刘等三名员工所创建的私下吐槽群,并未公然对林某进行辱骂,只是私下调侃,聊天内容多为对公司制度、管理不合理的吐槽,以及群内成员私人生活等话题,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决  法院:偷录信息侵权在先,取证在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办公电脑虽应用于工作用途,但微信作为常用的即时通信软件,微信软件中的聊天记录不必然全部为工作内容,还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聊天记录,即私密信息。小刘在林某取证时已通过手机退出微信,明确表达了其不愿他人知晓微信聊天记录的意愿。林某在取证过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隐私信息的情况下,未经允许翻看小刘个人微信账户中聊天记录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本案中,虽获悉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性条件,除此之外,几乎缺乏其他更为缓和的取证手段,但从林某取证过程看,其并非明确出于取证之目的、情势所迫而实施的上述行为,亦非偶然获悉涉案微信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记录从而获悉的涉案内容,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从目前利益衡量的情况看,原告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该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  综上,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林某未尽到其主张事实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示  法官:原告取证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颜君提示,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条文规定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三种情形。其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条件,需达到严重的程度,体现了利益衡量的考虑,需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等进行衡量。  如何判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需结合个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一方面,需考察违法取证所损害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考察诉讼取证所救济的利益,围绕取证的主观意图、具体手段、采取违法手段取证的必要性程度、是否存在替代缓和取证手段等因素综合进行评判。本案中存在冲突保护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司法应做好充分衡量,“两益相权取其重”,原告在救济其权利从而进行取证时需符合比例原则。涉案取证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若不排除该证据,反而无异于承认和鼓励此种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点评  专家:本案判罚有普遍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表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法律中各种不同的目标、价值和利益的冲突,因此其适用,历来是法院司法实践的痛点和难点。该案既涉及当事人取证权与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规范冲突,也反映了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理念冲突和协调问题。毕竟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是发现真实,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民事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允许以发现真实为名,行严重侵害民事权利之实。  肖建国表示,本案的裁判思路,紧扣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要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他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的故意、侵害隐私权是否明确出于取证的目的、侵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是否存在损害更小的其他取证方式等问题,条分缕析,将取证权所保护的利益与所侵害的利益进行了充分的衡量,阐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后的程序法理,裁判理由说服力强,对于类案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偷窥无罪",来源华夏时报作者李明会摘要: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此前根据相关规定,除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  炒股就看,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李明会  摘要: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此前根据相关规定,除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渠道之一,同时也是新业务增长的主力之一,银保渠道又迎来重磅新规。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  此前根据相关规定,除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对此,穆迪评级金融机构部副总裁、高级信用评级主任朱茜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为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业务领域与大型保险公司竞争提供了机会。  “同时,监管机构继续对佣金水平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而限制了过度价格竞争。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如能提供独特的产品特性、更多元化的产品供应和优质的客户服务,就有可能克服因品牌知名度较低和运营成本较高带来的挑战,在与大型保险公司的竞争中赢得银保业务的销售配额。”朱茜如是说。  银保渠道“一对三”限制解除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各方呼吁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启动《通知》起草工作,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具体来看,《通知》正文仅390字,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二是明确双方合作层级。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三是明确银行代理业务佣金标准。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这意味着为期十多年的银保销售一对三限制正式取消,这也是行业继“报行合一”之后,银保渠道的又一重磅新规。  此前2010年,为整治银保渠道乱象,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其中包括叫停银保驻点销售、每个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产品等业务规范要求。这也是原银监会首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禁止银保驻点销售。不过,在该通知中,原银监会对“一对三”限制规定仍然预留了操作空间。如银保合作的保险公司超过3家,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对于此次银保渠道合作松绑,开源证券分析师高超、吕晨认为这背后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行业销售误导、费用恶性竞争得到较好遏制;二是给予银行及银行渠道客户更丰富产品、服务种类,多元化产品供给,以满足客户需求并扩充银行保险产品库;三是释放中小型险企业务潜力,在相近费率下与头部险企同台竞争。  业内:银保渠道蛋糕有望做大  展望后市,多位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一对三”限制放开后,面对大型险企的竞争,中小险企或将迎来更多的机会,银保渠道价值贡献有望延续。  朱茜表示,这为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业务领域与大型保险公司竞争提供了机会。  东吴非银金融分析师葛玉翔预计,短期内对于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获得触达更多的网点合作机会,渠道竞争将会加剧。  不过,他补充道,在“报行合一”的约束下,中小公司无法通过费用比拼的粗放式竞争获取市场份额,产品+服务的利益面临市场化竞争考验。“对客户而言,银保产品的性价比和吸引力有望提升,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有望被激活,银保渠道行业蛋糕有望做大。”  高超和吕晨亦指出,头部险企具有更完善丰富的产品、服务体系,更充足的人力储备,长期看仍然具备一定优势,可合作网点增多或利于头部险企提升银保渠道市占率。  他们补充道,同时,在银保渠道报行合一落实影响下,叠加产品缴费结构改善以及预定利率下调带动,银保渠道价值率提升或优于个险渠道,价值贡献提升趋势有望延续,为保险行业同步贡献价值与规模。“预定利率调降、报行合一和监管指导调降万能及分红险结算利率均利于寿险降低负债成本和利差损风险,2024年行业负债成本有望明显回落,头部险企市占率有望持续提升,负债端延续高质量增长。”股市回暖,抄底炒股先开户!智能定投、条件单、个股雷达……送给你>>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偷窥无罪",
作者:位听筠



明日起,北向资金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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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无罪",
总监制:同泰河

监 制:叶忆灵

主 编:巢政

编 审:郁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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